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将机构概况、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信息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一、备案条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二)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
(三)承担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四)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配备适宜的管理人员、办公条件,并具有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
(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伦理委员会;
(六)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七)具有与开展相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且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
(八)具有能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其中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或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
(九)已开展相关医疗业务,能够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人群要求等;
(十)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用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具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进行评估,并自行在备案系统中备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备案系统中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地址、联系方式。
(二)机构级别、规模概况,包括床位、人员配备、建筑面积、医疗设备等。
(三)拟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专业及主要研究者概况。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五)提交包含如下内容的自查报告:
1.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概况、人员介绍、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
2.伦理委员会或伦理审查工作概况,包括人员、制度等;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概况;
4.临床试验管理部门人员、研究者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
5.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情况;
6.既往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按照备案系统要求,上传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照、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文件、其他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符合性声明等材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办理备案获得备案号后可以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主要研究者等有关备案信息可在备案系统中查询。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名称、机构级别、机构负责人员、地址、伦理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业和主要研究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登录备案系统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决定不再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登录备案系统取消备案。